研發開支額外稅務扣減 - 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申請成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申請資格

以下本地機構可以申請成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 位於香港的大學或學院;或
  • 在香港承辦「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其他「本地機構」(註一),包括:
    1. 按《公司條例》(第622章)(或根據《公司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於香港成立的法團。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但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為「非香港公司」,並且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法團。
    3. 按其他相關法例成立的本港法定機構。

註一:「本地機構」指任何位於香港的機構、協會、組織或法團。

申請程序

「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申請程序詳情載於《「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申請指引》。主要程序扼述如下:

第一步 - 遞交申請

  1. 下載《「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申請指引》(《指引》)
  2. 仔細閱讀指引,並填妥:
    1. 申請表格及附件
    2. 文件清單
  3. 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提交申請:
    1. 網上申請表格
      申請機構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填寫及遞交網上申請表格,並上載所有需要的證明文件。
    2. 以電郵遞交
      申請機構可將已填妥並簽署的申請表格(包括表格中的附件A 至G)及所有需要的證明文件的電子版本,以電郵發送至「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秘書處(DLRIenquiry@itc.gov.hk)。電郵標題應註明「申請成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提交電子版本)」。
    3. 郵寄或親身遞交
      申請機構可將已填妥並簽署的申請表格(包括表格中的附件A 至G)和所有需要的證明文件(印文本或儲存於電子裝置的電子版本)郵寄或親身送交「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秘書處。秘書處地址如下:

      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33樓
      創新科技署
      「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秘書處

第二步 - 檢查文件

  1. 在檢查申請機構呈交的申請文件是否完整後,秘書處會發出通知,確認收訖申請文件。
  2. 若申請文件或有缺漏、不足或不清晰之處,秘書處會要求申請機構提交額外資料、文件、記錄,或書面解釋。
  3. 若申請機構未能按秘書處要求於指定的時間內給予滿意的回覆,秘書處有權暫停處理、退回或拒絕有關申請。

第三步 - 評審

  1. 收齊申請文件及申請機構已就所有相關事項作出澄清後,秘書處始會開始評審。
  2. 專家小組會在評審時向創新科技署署長提供意見。
  3. 評審的目的是衡量申請機構是否有能力就指明的科學及科技領域範疇在本港提供研究服務。
  4. 如有需要,秘書處會安排人員到機構進行實地評估,以便:
    1. 核實申請文件內的各項資料;
    2. 進一步了解申請機構及其主要研究人員的往績和經驗;及
    3. 跟進其他與申請有關的事項。

第四步 - 跟進申請

  1. 秘書處可要求申請機構就申請採取跟進行動,例如進一步提交補充文件。

第五步 - 評審結果

  1. 每宗申請所需的評審時間,視乎個案的複雜程度、所申請的科學及科技領域範疇的數目,以及是否需要進行實地評估。
  2. 如申請只涉及一個複雜性不高的科學及科技領域,而申請機構已提供所有澄清及資料,並且不需要作實地評估,評審一般能在六星期內完成。一些複雜的申請則需更長時間處理。
  3. 評審結果及「指定文書」(如申請成功)將郵寄予申請機構。
  4. 申請機構有權就評審結果提出覆審(見《申請指引》第九段)。

第六步 - 發出指定文書

  1. 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有效期通常由兩年至四年不等。有效期視乎每宗申請的評審結果及個別情況而定。如「指定本地研究機構」有意保留指定資格,必須於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申請續期。
  2. 「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情況如有任何變更,以致可能對其機構的情況及/或指定詳情能否遵守指定準則/條款和條件及指定資格造成影響,該機構須立即或最遲於一個月內通知創新科技署。該等變動例如擁有權改變、法律、商業或機構地位有變或指定的科學及科技領域有變。
  3. 就任何影響指定的變動,創新科技署可評審有關的「指定本地研究機構」,以確定其是否繼續符合指定的準則及條款和條件。創新科技署可酌情更改指定的有效期、範圍及條款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