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認可處
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CEPA補充協議十關於認證認可領域自然人流動的條款
在《CEPA補充協議十》的附件中包含認證認可領域自然人流動的相關內容〝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內地已就此開放措施制訂實施指南,為措施提供執行細節。香港認可處亦同時制訂 認證機構認可計劃補充準則第14號「關於香港認證機構派員赴內地進行認證活動的要求」,列出對獲認可認證機構的要求,以配合措施的實施。
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於二○一四年十二月簽署《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 ,當中包括允許香港檢測機構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在港設計定型且在廣東省加工或生産的音視頻設備類産品的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 CCC)檢測任務,以及在自願性認證領域,對香港本地或內地生産或加工的産品進行檢測。另外,就「商業存在」的服務模式方面,除了保留的不符或不適用的措施和一般的水平管理措施外,《廣東協議》於廣東省在市場准入要求方面亦給予香港檢測和認證業界與內地企業同等待遇。
內地已制訂實施指南,為以上開放措施的實施提供更多資訊。
CEPA補充協議十
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於二○一三年八月簽署《CEPA補充協議十》,當中包括擴大香港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認證檢測服務範圍,以及在參與內地檢測和認證活動方面,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相關機構同等待遇。
CEPA補充協議九
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於二○一二年六月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九》。由二○一三年一月起,新措施在廣東省試點將香港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認證服務範圍放寬至食品類別。這些香港檢測機構須經香港認可處認可具備相關的食品檢測能力。
CEPA補充協議八
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於二○一一年十二月簽署《CEPA補充協議八》。新措施以《CEPA補充協議七》為基礎,允許經香港認可處認可的具備 中國强制性産品認證制度(CCC)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香港檢測機構,由二○一二年四月起,對現行所有需CCC認證的香港本地加工的產品,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
CEPA補充協議七
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於二○一○年五月簽署《CEPA補充協議七》,當中包括CCC檢測的開放措施,以及協助香港檢測機構成為設有國家成員機構的認證檢測國際多邊互認體系(如IECEE/CB體系)所接受的檢測實驗室。
有關條文
CEPA補充協議十中涉及檢測認證的條款
- 服務貿易開放
- 在廣東省內試點將香港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 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
- 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香港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貿易投資便利化
- 推動粵港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 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港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
- 對於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CEPA補充協議九中涉及檢測認證的條款
- 服務貿易開放
- 在廣東省試點將香港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認證服務範圍放寬至食品類別。
CEPA補充協議八中涉及檢測認證的條款
- 服務貿易開放
- 在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領域,允許經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香港認可處)認可的具備CCC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香港檢測機構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的範圍在《(安排)補充協議七》的基礎上擴大至現行所有需CCC認證的香港本地加工的產品。
CEPA補充協議七中涉及檢測認證的條款
- 服務貿易開放
- 在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領域,允許經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香港認可處(HKA))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香港檢測機構,以香港本地加工的(即產品加工場所在香港境內)CCC目錄內的部分產品為試點,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具體合作安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 貿易投資便利化
- 積極推動香港檢測實驗室與已加入設有國家成員機構的認證檢測國際多邊互認體系(如IECEE/CB體系)的內地認證機構開展合作,成為該互認體系所接受的檢測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