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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

為便利申請者盡早採用有關的科技服務或方案,創新科技署由今日起放寬「科技券」申請者必須獲得署方批准方可開展項目的規定。所有申請者均最早可在遞交申請後翌日開展項目。申請者如在申請尚在審核期間開展項目,須不遲於實際項目開展日期起計的五個工作天向創新科技署遞交填妥的「聲明及承諾書」。然而申請者須留意,如其申請最終不獲批准,他須自行承擔其項目的全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