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开支额外税务扣减 - 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申请成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申请资格

以下本地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

  • 位于香港的大学或学院;或
  • 在香港承办「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其他「本地机构」(注一),包括:
    1. 按《公司条例》(第622章)(或根据《公司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旧有公司条例》)于香港成立的法团。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但根据《公司条例》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且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法团。
    3. 按其他相关法例成立的本港法定机构。

注一:「本地机构」指任何位于香港的机构、协会、组织或法团。

申请程序

「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申请程序详情载于《「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申请指引》。主要程序扼述如下:

第一步 - 递交申请

  1. 下载《「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申请指引》(《指引》)
  2. 仔细阅读指引,并填妥:
    1. 申请表格及附件
    2. 文件清单
  3. 透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交申请:
    1. 网上申请表格
      申请机构可经「香港政府一站通」填写及递交网上申请表格,并上载所有需要的证明文件。
    2. 以电邮递交
      申请机构可将已填妥并签署的申请表格(包括表格中的附件A 至G)及所有需要的证明文件的电子版本,以电邮发送至「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秘书处(DLRIenquiry@itc.gov.hk)。电邮标题应注明「申请成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提交电子版本)」。
    3. 邮寄或亲身递交
      申请机构可将已填妥并签署的申请表格(包括表格中的附件A 至G)及所有需要的证明文件(印文本或储存于电子装置的电子版本)邮寄或亲身送交「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地址如下:

      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33楼
      创新科技署
      「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秘书处

第二步 - 检查文件

  1. 在检查申请机构呈交的申请文件是否完整后,秘书处会发出通知,确认收讫申请文件。
  2. 若申请文件或有缺漏、不足或不清晰之处,秘书处会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额外资料、文件、记录,或书面解释。
  3. 若申请机构未能按秘书处要求于指定的时间内给予满意的回复,秘书处有权暂停处理、退回或拒绝有关申请。

第三步 - 评审

  1. 收齐申请文件及申请机构已就所有相关事项作出澄清后,秘书处始会开始评审。
  2. 专家小组会在评审时向创新科技署署长提供意见。
  3. 评审的目的是衡量申请机构是否有能力就指明的科学及科技领域范畴在本港提供研究服务。
  4. 如有需要,秘书处会安排人员到机构进行实地评估,以便:
    1. 核实申请文件内的各项资料;
    2. 进一步了解申请机构及其主要研究人员的往绩和经验;及
    3. 跟进其他与申请有关的事项。

第四步 - 跟进申请

  1. 秘书处可要求申请机构就申请采取跟进行动,例如进一步提交补充文件。

第五步 - 评审结果

  1. 每宗申请所需的评审时间,视乎个案的复杂程度、所申请的科学及科技领域范畴的数目,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评估。
  2. 如申请只涉及一个复杂性不高的科学及科技领域,而申请机构已提供所有澄清及资料,并且不需要作实地评估,评审一般能在六星期内完成。一些复杂的申请则需更长时间处理。
  3. 评审结果及「指定文书」(如申请成功)将邮寄予申请机构。
  4. 申请机构有权就评审结果提出覆审(见《申请指引》第九段)。

第六步 - 发出指定文书

  1. 指定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有效期通常由两年至四年不等。有效期视乎每宗申请的评审结果及个别情况而定。如「指定本地研究机构」有意保留指定资格,必须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续期。
  2. 「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情况如有任何变更,以致可能对其机构的情况及/或指定详情能否遵守指定准则/条款和条件及指定资格造成影响,该机构须立即或最迟于一个月内通知创新科技署。该等变动例如拥有权改变、法律、商业或机构地位有变或指定的科学及科技领域有变。
  3. 就任何影响指定的变动,创新科技署可评审有关的「指定本地研究机构」,以确定其是否继续符合指定的准则及条款和条件。创新科技署可酌情更改指定的有效期、范围及条款和条件。